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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章 定官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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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了称王立国的祭天大典之后,回到临时行宫的赵安还有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要做,那就是订立官制和封赏群臣。作为一方之主,眼下赵安既然都已经称王了,麾下文臣武将自然也少不了要封赏一番。不过,想要大封群臣,首先还需定下的则是夏国的官制。所谓官制,也就是政权机构的一个重要组织制度。对于这一点,赵安当初在返回夏都的航船上就与王猛曾经商量了很长一段时间。官制一般分为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和军事官制三部分。在华夏历史上,历朝历代中,从秦汉到明清,中央官制发展最为成熟的莫过于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尚书省和门下省。六部,即尚书省之下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三省六部制自西汉时期开始形成,经过长期的发展,及至隋唐时期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华夏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此后,历代基本沿袭了这个制度,沿用上千年之久,最后到满清覆灭才完全消亡。作为一套成熟完备的中央官制,其对稳固封建王朝统治的积极作用自不必说。首先,三省的分工,使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其次,三省六部职权有分工也有合作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从而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了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总体上来说,经过一番商议之后,大部分人还是建议直接沿用唐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不过,赵安最终拍板定下的夏国中央官制却是沿用明朝的中枢官制。在三省之中,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布诏书,门下省则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理论上,中书省颁布的诏令和政令,如果门下省发现有不符合或是不可行的地方应驳回,这样的设置是便于两大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牵制。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中书省和门下省常常是要么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应有的功能,要么则是权力过大,甚至出现宦官干政和相权侵占皇权的事情。历史上,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罢宰相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在这一点上,赵安是十分赞成朱元璋的做法的,于是也就干脆罢去了中书和门下两省,仅保留尚书省,下设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皆归赵安直接管辖。不过,因为有着血珠的缘故,为了便于以后让自己做一个悠闲的甩手掌柜,赵安在夏国还是保留了尚书令一职,官居一品,负责协助赵安掌管尚书省,赵安不在时可总揽一切军政大事。六部之中,吏部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吏部下设四司﹕明清为文选清吏司、验封司、稽勋司和考功司。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之品级及开列、考授、拣选、升调、办理月选。验封司掌封爵、世职、恩荫、难荫、请封、捐封等事务。稽勋司掌文职官员守制、终养、办理官员之出继、入籍、复名复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职官之处分及议叙,办理京察、大计。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其内部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眼下夏国仅设一司,即东洛岛。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考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礼部下设四司,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兵部掌全国军卫、武官选授、简练之政令。内外武职官员的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兵部下设四司,武选清吏司,考核武职官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承袭、封赠诸事,并管理土司;车驾清吏司,掌全国马政及驿传等事;职方清吏司,掌武职官员的叙功、核过、抚恤、军旅之简阅、考察、巡防等事,并管理关禁与海禁;武库清吏司,掌全国之兵籍、军器并武科考试之事。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户部相同,即按地区分工设司,眼下夏国仅设东洛岛一司。工部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职掌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凡全国之土木、水利工程,机器制造工程(包括军器、军火、军用器物等),矿冶、纺织等官办工业无不综理,并主管一部分金融货币和统一度量衡。工部下设四司,营缮清吏司,掌宫室官衙营造修缮;虞衡清吏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铸钱;都水清吏司,掌估销工程费用,主管制造诏册、官书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费用,支领物料及部分税收。六部皆设尚书一人,为一部之长,正二品官职,尚书之下设左右侍郎各一人,为正三品官职。各部设有清吏司的数量虽各有不同,但每司各有郎中一人,正五品官职;员外郎一人,正五品官职,主事一人,正六品官职等。其中,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广盈库、军储仓等,礼部另辖铸印局,兵部另辖会文馆,工部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机构。独立于六部之外,夏国还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和都察院,都归赵安直接管辖,不受六部干涉。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大理寺由大理卿执掌,为正三品官员。大理卿之下设左右少卿,正四品官职,左右寺丞,正五品官职。大理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左右寺丞则分理京都和地方刑名之事。都察院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有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地之职权。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都察院置都御史一人,为正二品官职,下设左右副都御史,为正三品官职,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官职。在各地,都察院置有监察御史一职,为正七品官职,其品级虽不高,但出外巡查时权力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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