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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零章 《建业和约》(1 / 1)

肉桂、丁香、肉豆蔻和豆蔻构成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四大”名香料,而荷兰人所控制的香料群岛(今印尼马鲁古群岛)也只是后三种优质香料的产地。为了获得超高利润,东印度公司会人为的减少香料的产量,他们迫使当地的土人,砍伐过多的肉豆蔻树和丁香树,禁止任何竞争者进入这片区域收购香料。他们还将每年运往欧洲的香料数量控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制造这种产品的稀缺性,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但是,荷兰人的香料贸易中,却存在一个非常致命的弱点。

  从16世纪开始,欧洲对香料的需求方面,始终是以胡椒为主要产品的,其份额占据绝大部分。这个时期,欧洲每年对胡椒的需求约为七百万磅(1 磅=0.45 千克),而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所控制的“四大”名香料加在一起也只有一百多万磅。

  然而,荷兰人从未完全地控制过胡椒,原因在于胡椒是在好几个不同的地方生产的,并不是所有的产区都由荷兰人控制。例如,在印度东南海岸的一块非常广阔的产地,荷兰人的力量只局限在海岸,大量胡椒产自内地,不受他们控制。

  欧洲市场对香料的需求,在16世纪时,增长飞速,消费量至少翻了一番,而到了17世纪,香料的消费总量或多或少是稳定的,甚至还下降了一些。这意味着,当香料变得更便宜和更容易获得时,就不再是财富和奢侈的象征了。

  另外,饮食习惯地改变,也对香料的消费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当欧洲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商业阶层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小觑的社会力量。他们逐渐从封建领主的附属品走向独立。这时,审美情趣,起居习惯,包括饮食偏好都发生了偏转或融合。

  以往贵族们“中世纪的东方风情”过时了。到了17世纪中后期,虽然香料贸易的实际数量已经比哥伦布时代整整翻了一倍。然而,当荷兰人还在乐此不疲的将香料群岛的香料运往欧洲时,人们早已开始对放有很多东方调味品的菜肴抱有一种掺杂着厌恶和取笑的态度,显然大家逐渐失去了对香料的兴趣。新的饮食观念认为,食物的美味来源于它自身的性状而不是作料。

  未来饮食习惯的改变,对荷兰东印度公司是非常致命的。他们孜孜追求对香料的垄断,就会变的极具讽刺意味,他们在控制着价值不断下跌的产品,却忽视了那些更为低廉却最终产量更大的产品,如棉布、茶叶、咖啡,以及可可。这也为他们日后的衰败,埋下了重要的伏笔。

  而齐天建议德林总督将他们东印度公司的产品丰富化和多样化,一来可以适当地扶持荷兰东印度公司,让它为荷兰本土创造更多的财富,间接增强荷兰的实力,为日后对抗英国人的挑战,奠定一些经济基础。二来,以齐国目前的海上运输能力,还暂时无法将生产的商品输往欧洲,那莫如利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强大商业渠道网络,使其成为齐国的商品“中介者”和“代理者”。

  此前,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获得成功之处,就在于他们不仅进行了亚洲和欧洲之间的贸易往来,还开辟了亚洲内部贸易体系,正如第四任荷属东印度地区的总督简·皮特斯佐恩·科恩当年规划的那般:

  用来自古吉拉特的布匹在苏门答腊海岸换取胡椒和黄金,用来自印度科罗曼德尔的里亚尔(银币)和棉布在万丹换取胡椒,用檀香木、胡椒和里亚尔换取明国的产品和黄金,用明国的商品换取日本的白银和铜,如此,再以换来白银购买明国的瓷器、丝绸及其他商品--接踵而来,不绝如缕。

  现在,齐天准备将荷兰东印度公司亚洲内部贸易体系中已经缺失的大明和日本那一环,以齐国来作为替代和补充,并丰富他们的贸易商品类别,暂时维持住东印度公司的繁荣。

  “我们齐国对你们东印度公司的香料生意不感兴趣,也不会触及你们对香料群岛的垄断和控制。我们的核心利益是移民,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个核心利益都不会发生改变。而你们东印度公司的核心利益,则应该是贸易,或者说是获取源源不断的商业利润。我认为,我们二者之间的核心利益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为了移民,我们必须要在南洋地区建立一系列关键补给点和中转点,但是,我们可以保证,只要你们东印度公司不触碰我们的核心利益,阻碍我们的移民事务,我们不会利用这些补给点和中转点,去攻击你们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往来的船只。如果你们需要的话,甚至还可以将这些补给点对你们东印度公司开放。”

  德林总督回到下榻处,回想起那位年轻国王的话语,心中犹自无法平静。汉洲人对东印度群岛是有着赤果果的领土野心,他们口口声声说是为了建立一系列移民补给点,一路通往明国。但若是放任他们长期经营,这些星罗棋布的补给点,在未来某个时刻,难保不会成为东印度公司索命的铰链。

  但是,德林总督也明白,以东印度公司的实力,是无法阻止他们建立这些星链般的补给点,除非东印度公司摒弃一切,与汉洲进行一场连绵不绝的战争。可他明白,公司不说有没有这个意愿,就是想拼尽全力与汉洲打一场长期战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正那位国王所说,他们有能力,也有实力,可以在家门口击败任何一个对手。

  “东印度群岛的利益,马六甲海峡自由通行,均可允与汉洲共享。”

德林总督朝主持谈判事务的公司对外事务高级代表伊维尔·吉门尼斯说道:“但是,汉洲必须承诺,于东印度群岛所建立据点,不得针对东印度公司含有敌意,并无条件向我开放。另外,我们需要与汉洲再订立一份商业合作备忘录,以确立和加深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

  “总督大人,若是如此的话,我们的让步是不是太大了?这样一来,对公司的商业利益可能会带来不可测的风险。”

吉门尼斯问道。他不知道那天汉洲的国王和总督大人之间倒底说了什么,以至于他做出这般巨大的让步。

  “不,我做出这种决定,就是基于公司最大的利益。”

德林总督说道:“关于让渡东印度群岛利益的原因,我会专门写一封信,给阿姆斯特丹的委员会详细报告。”

  吉门尼斯闻言,便不再多问,总督大人一定和那位国王达成了一个不为人知的口头约定,很可能对整个东印度公司未来发展有决定意义。

  在双方最高领导基本确立了和谈原则和框架后,只经过数天时间里,汉荷双方代表很快就草拟了一份和约:

  一、齐国与东印度公司之间将于1650年1月1起,双方结束一切军事行动,不得再行攻击对方船只和据点。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无条件释放战争期间俘获的所有人员。

  二、东印度公司尊重齐国据有整个汉洲大陆及其附属岛屿的权益,承认齐国据有帝汶岛的合法权益。经东印度公司允许,齐国可在东印度群岛地区建立必要之商站据点,亦可驻扎武装人员,保卫本国属民安全之必要;

  三、齐国尊重东印度公司在整个东印度群岛的特殊利益,承诺不改变香料群岛的控制现状,并于1650年1月31日前,撤出米德尔堡(今印尼塞兰岛西南岸凯拉图市)、古德堡(印尼特尔纳特岛德尔纳特市)、科恩堡(今印尼蒂多雷岛)、奥兰堡(今印尼奥比岛莱韦市)等战争期间占据之东印度公司属地据点,并移交于对方;

  四、双方各自开放其所属据点和势力范围内市场与对方,并承诺对彼此过往船只(需经停港口允许)提供必要的补给和停靠休整。

  五、缔约方承诺停止资助一切彼此境内和控制地之反抗地方势力和暴乱势力。

  六、双方就贸易通商一切事务,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缔约方协商议定并提前公布,勿需额外征收;

  七、双方对各自领地内的对方属民均有保证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的义务,若触犯对方法律,必须在对方代表处官员见证下,以公正法律进行审判。

  八、缔约双方均有权利在对方领地和所属势力范围内建立商号、货栈,以及其他各类商用设施,双方不得刻意阻拦,并有义务确保对方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九、缔约方与第三方处于交战状态时,另一缔约方必须严守中立。同时,缔约方不得针对彼此再行与第三方定立联盟性质的协议。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双方无有异议,自动续期十年。

  《建业和约》签订后,德林总督携众返回巴达维亚,先将该和约提交印度事务委员会审议,同时,写了一封长信,附《和约》副本一并由返回欧洲的贸易船队带回荷兰本土,交付公司董事会(十七人委员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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