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章 老鼠仓(1 / 1)

楚铮接过文件夹大略翻了翻,知道这是一件即将开庭的经济案件。

案件主角名叫马东,曾经是一家明星基金的经理,却因为制造了迄今以来最大的公募基金“老鼠仓”而被最高检提起公诉。

马东1982年出生于农村,2006年毕业于十五校联盟前二的燕京清光大学后便加入广博基金,成为基金界新贵。2011年4月开始管理广博混合,年薪百万,可谓寒门贵子,少年得意。

马东入职后,工作很拼,就连老婆生孩子时他都在外面出差。

在他的管理之下,广博混合从行业垫底变成了排名顶部的优秀基金。由于出身农村,马东不买车不买表,甚至直到事发后还跟老婆一起租房居住。

无论从从哪方面都看不出来,这是一个制造最大老鼠仓的人。以至于事发之后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造成三级抗诉,案件一拖再拖。

马东通过老婆的关系,认识了一些与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比如说老婆的同学、亲戚,让这些人在背地里开通了账户,具体操盘由他一手掌握。

他事先匿名购买几十张电话卡,通过电话遥控下单,且过一段时间就把电话卡销毁,哪怕私自办理宽带、租房子以及签合同也从不用真名。

在基金公司上班时,一旦涉及到这批账户的操作,他从不用公司内部电话以及聊天软件,所以虽然从2006年入职以后就在操作私人股票账户,但六七年来一直无事。

要知道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允许参与股票交易的,更不允许利用内幕消息套利,一旦被被证监会发现,轻则罚款禁入,重则吃牢饭。

尤其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因为套利实在是太简单,而这些管理的钱,更多涉及到国计民生,所以他们受到的监控更加严密。

比如说马东,当知道自己所掌握的基金建仓标的时,便利用私下所掌握的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在基金决定清仓前逃顶,从而吃到最大的上涨波段。

文件中显示,马东通过非公开信息,通过私下控制的账户买卖股票76只,在投入300万的前提下,获利1880万,纯收入6倍!

要知道,这还是在08年大股灾之后的熊市期间拿到的成绩。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有着内幕消息,但是他的投资水平确实可以,也难怪能将广博混合做成头部。

只是人算不如天算,2011年广博基金换了掌舵人,内部开始争斗,新老人员不断站队,导致有人为了取代马东而不断找茬。

有人向监察部举报,说马东建立老鼠仓,于是监察部利用大数据不断筛选,发现在亚宝药业等几只股票上,有好几个神秘账户与马东管理的广博混合在选股上高度趋同。

但是由于马东有着极高的反侦察能力,监察部一直没有证据将二者联系起来。

真正让证据链前后贯穿的,来自于一场意外的车祸。

当马东驾车出行遭遇意外,情急之下打电话报警求助,谁知道这张电话卡正是匿名操纵老鼠仓的几十张电话卡中的其中之一,从而被监察部锁定。

到了2013年,马东在劳动节出国旅游,却发现自己的护照被机场限制,当下便意识到可能出事了。于是他当即启动紧急预案,如同惊弓之鸟般逃往阿米利加洛杉矶。

只是他人虽然逃到了国外,内心却始终不踏实,出生于农村的他,开始患得患失,在接到公司要求他回国接受调查,并保证不会对他做出太大的处罚时,他的内心动摇了。

因为他知道,在基金界,建老鼠仓几乎是默认的潜规则。

只不过有人做的小,有人做的大,有的人被发现,有的人没有被发现罢了。

最主要的是,利用老鼠仓所赚到的1800多万,他几乎一个子儿都没花,平时所用都是工资所得,他以为只要将这笔所得上缴,便会得到赦免。

于是在公司的再三保证之下,马东决定回国,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去年1月份,深州市检察院对马东提起公诉,罪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2月份,深州市法院这做出判决,鉴于马东投案自首的情节,对其本人做出判三缓五,罚没违法所得的处罚。

所谓“判三缓五”,是指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是暂时不收监,只要在5年观察期内不再犯罪,就可以不用坐牢。

这一判决结果,也是基金公司为了兑付当初对马东的承诺,而上下运作的结果。

毕竟在马东管理广博混合的时候,不但没有导致基金亏损,反而让基金大赚,而且他自己所建老鼠仓的收入被罚没的同时,还处于同比例的罚金,大可以网开一面。

但是深州市检察院认为本案量刑过轻,于是行使检察权,在4月份抗诉到岭东省高院。

9月份,岭东省高院开庭。

诉讼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马东这种先是逃往洛杉矶随后在公司的劝告下返回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二、违法所得是主动退回来的,还是被追回来的?

三、老鼠仓的规模,如何界定犯罪程度?

其中第三点又是焦点中的焦点,因为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歧义。

由于建国日短,华国法律的约束过程是自下而上的。

出于建设社会秩序的需求,法律首先要保持最广泛的底层群众的行为要求,然后才是以此为基础向高等级高阶位人群延伸。

但是这群人在制作法律时,哪怕想破脑袋也无法想象到人的行为下限到底有多低。

见过的东西可以制作内容详实的法律条款,但是没有出现过的东西只能依靠想象去预防。

想象的东西必然是充满漏洞的,只能通过已发生的引起社会震动的大案要案去弥补。

这样就形成两个结果:

一、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之下,一旦有人突破下限,往往现存法律无法做出适当惩戒,所以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往往从法律漏洞中获得天量红利。

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客观上存在大量漏洞,不发生大案要案不会得到完善,且从发现到弥补过程中,时间足够长,足够行走在边缘的人群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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